邗江检察对一盗窃案排除非法证据规范司法

26.10.2015  10:36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一份有罪供述因为讯问地点、讯问人等这些形式要件与实际情况不一样,那么该证据能否被采信,进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呢?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在审查一批准逮捕案件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简单案件,看守所内突翻供

  犯罪嫌疑人王华与被害人吕悦(系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2日晚,王华在被害人吕悦家中,乘吕悦不备,将其电脑包中重约71.41克黄金项链拿走,后以15000元的价格抵押到某银铺。案情看似简单,却因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而产生疑点,原来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卷宗材料中有两份有罪供述,一份是在派出所,另一份是在看守所,从表面上看,两份供述都很“完美”,找不出任何瑕疵。检察人员提审王华时,王华突然推翻了之前的所有供述,并坚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两份笔录均是在派出所签字的,公安机关没有在看守所对其讯问,王华表示对证据不认可。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承办人通过查看看守所提讯记录和询问看守所管教,发现王华被移交看守所后,公安机关确实未在看守所对其讯问过。承办人又调取了在派出所内所做的讯问录像,发现虽然讯问笔录中有两名侦查人员的签名,但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另一名侦查人员“消失”了。公安机关不能就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和补正,最终这两份笔录没有被采用。由于王华翻供,该案中的证据无法形成锁链,不能证实王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最终邗江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对王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规范司法,向非法证据说“

  今年以来,扬州邗江检察院认真落实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依法规范收集使用证据为重点,严格审查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保障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赵翠翠 方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