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检察两项监督维护公正

26.11.2015  09:09

  本报讯(通讯员韩 甄王雅萌)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强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今年5月以来,共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口头提示程序瑕疵建议10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

  2014年年初,刘某、陆某在扬州市望月路经营一家小饭店,由于经营不善,欠下高额债务,2014年7月29日,刘某将该菜馆经营资产以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孙某;8月11日又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11月13日,再次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2014年11月4日,谢某支付给刘某、陆某第一期款项20万元后发现,刘某存在多笔债务,多名债权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开展网上追逃。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发现,涉案人刘某、陆某将经营的饭店一物三卖,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只对刘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未对陆某进行立案侦查,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没有放过这条漏网之鱼。

  该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疑难刑事案件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前介入,让检察机关从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为派出所办案从严把关。2015年8月27日,该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马某等涉嫌盗窃罪案、郭某涉嫌强奸罪案、陈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制作的3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均没有见证人签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据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院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高效率和实效性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公安机关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