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公证特事特办精程序重服务

18.09.2016  15:09

      近日,李某急冲冲来到通州公证处,声称要办理委托书公证。接待公证员详细地询问了办证原因和用途后得知:李某因母亲病重治疗急需用钱,想出卖自己与丈夫张某共有的一处房产,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张某,张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通州看守所。李某要出卖该房屋,必须经张某授权并办理委托书公证。

      了解相关情况后,通州公证处立即和通州公安局、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共识:一、公证员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现实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二、办理的公证事项与该案没有关联,且不涉及财产的非法转让。三、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年代,公民的民事权利变得越来越重要,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但其民事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四、会见时,必须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随后,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带着公证处介绍信前往看守所。会见时,在检察人员的监督下,公证员向张某出示了执业证,说明了来意,为张某起草了委托书并让其核对无误后签名,并让张某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委托书专项告知书,现场做了谈话笔录,办齐各种手续后,公证员顾不上休息,于当日下班前为其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

      这件特殊的委托书公证事项的及时办结,有效地维护了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证的独特价值,当事人十分满意,公证员也倍感欣慰。同时,也留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和思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会日益增多,一些新的公证事项和涉及公证事项的新情况、新问题会随之出现,这就要求公证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始终坚持“热情服务,诚信为民”的办证宗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选择最佳途径,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让公证更好地为寻常百姓提供最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