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电话把自己送进牢房 海门公诉交通肇事顶包案获刑

28.01.2016  10:23

  2016年1月21日,南方的第一场雪如约而至,雪景瞬间刷爆了朋友圈。然而对身陷囹圄的被告人陈某而言,无论再美的雪景也似乎更是一种悲凉。这是他在看守所的第三天,他一直在懊悔,如果时间可以倒流,他相信自己打的绝对不会是那个电话。

  2015年3月17日晚, 陈某参加完朋友的宴会独自驾车回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一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见发生了事故,陈某急忙停车查看,询问伤者,伤者当时还能说话,陈某便认为伤者不会有大事。陈某刚想报警,但一想到明天还要去通州签订合同,怕处理交通事故影响合同的签订。在权衡利弊下,他打了那个致命的电话。30分钟后,陈某的下属刘某赶到现场,陈某告诉了刘某事故发生经过,意思让刘某顶包。刘某碍于陈某是其老板,不敢违抗,于是报警称发生了事故,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陈某和刘某一同被带回交警中队接受调查,然而真相已经被歪曲了,证人刘某成了肇事司机,肇事司机陈某反而成为了证人。在讯问刘某过程中,交警发现刘某对事故发生经过含糊其辞,就怀疑其中另有蹊跷,于是交警调取了当晚的视频监控,天网恢恢,监控恰巧记录下了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交警发现肇事司机有个明显的特征——光头,而刘某显然不是肇事者。眼见事情败露,刘某一股脑儿交代了陈某让其顶包的事情。而此刻,躲在家里的陈某也是担惊受怕,尤其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更是坐立不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3月19日,陈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至此,陈某妄图通过让人顶包逃避责任的幻梦以失败而告终。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认为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检调中心接收案件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时,陈某再次提出了对事故认定有疑问,并认为自己没有逃离现场,不属于逃逸行为。承办人发现,事故发生时,陈某在正常右转弯,被害人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显然被害人侵犯了陈某的路权。如果仅因为陈某疏于观察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显然不合适。问题关键在于陈某让人顶包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经过慎密的审查,承办人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 时抢救伤者,从事故发生到报警,间隔了37分钟,被害人缺失了这37分 钟黄金抢救时间。另外,承办人认为逃逸不仅包括自事故现场逃跑离开,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 替的行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找人冒名顶替,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 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本案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因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案件起诉到海门市人民法 院,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观点,认定被告人陈某指使他人顶包属于逃逸行为。尽管陈某的让人顶包行为性质恶劣,但承办人也看到陈某在事故发生后, 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因此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陈某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显属过重,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

  2016年1月18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了逮捕决定,1月21日,对陈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