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族” 不受劳动法保护?

11.05.2016  09:50

在我市,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虽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仍想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退而不休、发挥余热本是好事,但退休后打工引起的意外伤害、劳资纠纷案件并不少见。近年来,我市司法部门接到的退休人员意外伤害、劳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退休后再就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顾阿姨今年52周岁,已到退休年龄的她不想赋闲在家,到我市一家小型企业上班,从事金属零配件加工工作。

 

2月的一天早上,顾阿姨正在车间操作冲床,不料冲床突然失灵,她的左手食指被夹断,鲜血淋漓。工友们及时捡起顾阿姨的断指,将她送到医院抢救。经手术,顾阿姨的手指被接上,恢复了大部分功能。顾阿姨伤愈后,申请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十级伤残。

 

顾阿姨住院治疗期间,她所在企业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顾阿姨伤愈出院后,向企业索要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但因顾阿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企业不愿再支付额外的赔偿。

 

律师分析,顾阿姨虽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仍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享受劳务者受害赔偿。最终,用工企业赔偿顾阿姨各项损失5.6万元。

 

退休再就业被辞退,不能获得赔偿

 

赵阿姨退休后闲在家觉得无聊,想找份工作打发时间。一年前,她在我市一家超市找了份保洁员的工作,并签订了简单的劳动合同,一天只需上班6个小时,每月工资2000元出头,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赵阿姨觉得这份工作很不错,想好好干下去,可上个月,她却突然被告知自己被辞退了,这让赵阿姨有些窝火:自己又没犯过错误,凭什么说辞退就辞退?她多次找到超市负责人讨要说法,对方告诉她,因超市盈利不断下降,只能裁员维持正常运转。

 

赵阿姨不甘心,找了一名律师咨询,称超市无故辞退自己,想要向超市索要补偿金。律师告诉赵阿姨,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失效,其本人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她要求超市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聘请再就业人员,企业最好买个意外险

 

我市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戚桂刚介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在遇到纠纷时,退休再就业人员、用人单位都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益和承担责任。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再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一些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再适用,具体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不少退休人员乐于“发挥余热”,加入了求职者的行列,有些企业或单位从行业性质、用工成本、人力资源等原因考虑,也乐于聘请退休职工。但是,很多老年人不知道,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其就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些用工单位也忽视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保障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我市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坤玉分析,虽然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仍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遇到纠纷,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他建议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为避免纠纷,双方可以签订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等。劳务用工单位可以为退休再就业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