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至673平方公里

28.08.2017  11:28

     为切实降低散煤污染,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今年以来,连云港市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力度。连云港市政府发布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下称《通告》),将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673平方公里,为市区建成区面积的2.3倍。

  据了解,连云港市是环保部新调整《高污染燃料目录》后省内首个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设区市。市大气办还发文要求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年内同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新调整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覆盖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生态红线区、城市建成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园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较为集中的区域。同时,为强化源头管控,还要求各县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强化禁燃区内煤炭销售清理。

  据了解,燃煤是连云港市PM2.5主要的污染源,占比达三成以上,在冬季部分污染较重时段占比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市政府《通告》,连云港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类(较严)”类别,具体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要按照“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要求及我市工作计划进行整治,其中,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他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市民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除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外,还可向市大气办举报,由市大气办统一交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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