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港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懂的看这里

22.04.2016  18:38

  中国江苏网4月22日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在市区(不含赣榆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

  三、从2016年5月3日起,市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申请,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市国土、住房、海洋和林业部门不再受理市区范围内土地、房产、海洋、林业的产权登记业务。

  四、市区2016年5月3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五、受理地点: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5521017 85521019 85521020

  地址:海州区朝阳东路66号

  2.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窗口电话:85868075 85803068

  地址: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3.海州国土分局一楼办证大厅电话:85571032 85111026

  地址:海州区海连西路3-18号

  4.连云国土分局二楼办证大厅电话:82320830 82338310

  地址:连云区中山西路22-1号

  5.新海连大厦行政中心二楼国土窗口

  电话:80218260 85882288

  地址:市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

  6.徐圩新区管委会四楼国土分局

  电话:82256110 82256027

  地址: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号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连云港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不动产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自国家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连云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并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迅速成立了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2015年12月29日,灌云县发放我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今年5月3日,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全面实施。为方便我市广大群众和单位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记者专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

  1、问:不动产登记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请您介绍一下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和内容。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而言的,都属于“”的范畴,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能否人为地移动,能够移动的称为动产,不能移动的称为不动产。最核心的不动产类型就是土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涉及十类不动产权属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问:不动产登记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作用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限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了负担。同时,通过实施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3、问: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要提交以下六个方面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申请有以下四个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4、问: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专业性、程序性较强的工作,在登记中如何体现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广大老百姓和企业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如果需要公告的,其公告的时间是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的。

  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权利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照省厅“四全”行政审批服务模式,即“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优化审批、全区域便民服务、全节点效能监管”的要求,积极践行便民、为民、惠民的服务宗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多设服务窗口。

  5、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何申请房产抵押登记?

  答:当事人以房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当事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6、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变动?

  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合同法》,合同生效之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但是,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举例来讲,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乙,乙支付一定的价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一式两份。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甲有义务与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乙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房款,但是该房屋所有权属仍属于甲。合同生效后,甲与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然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乙,乙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7、问:“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答:“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其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

  8、问:我们过去颁发的都是单独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书,请介绍一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证书怎么办?

  答:今年5月3日起,我市市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5月3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9、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0、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现在可以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吗?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渡期的规定,是从现实出发,符合实际需要的一项规定。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都要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因此,在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尚未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待过渡期结束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