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违法排污者须对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04.12.2015  10:13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试点启动,破解政府买单困局

  违法排污须对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方案》确定2015-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方案规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而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社会化资金分担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长期以来,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需要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现在方案又提出政府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两者之间是否会产生矛盾的问题,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不冲突,政府侧重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提起索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对于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问题,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的问题。方案设计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求试点地方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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