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程序罢免院长决议无效

26.07.2015  14:04

  

  

  本报讯(通讯员朱梦琪薛风琴)原告陶某、陈某、杨某和第三人樊某均系被告张家港市某医院的股东。三原告以持有医院三分之二股份的樊某管理公司不善等原因,在未通知其参与会议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免去樊某法定代表人及院长职务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决议有效。近日,张家港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召开该临时股东大会是陶某提议召开的。决议作出后,其利用自己非法持有被告医院公章的便利,以医院名义作出免去樊某上述职务的决定,具有明显恶意。且被告医院在本案诉讼之前也已经在张家港法院提起公司印章返还之诉,要求陶某返还其持有的公章。故法院认定原告三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樊某相关职务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樊某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最终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股东会议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违反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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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