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遇暴雨发动机进水 法院推翻免责条款判保险公司赔

08.12.2015  13:28

  扬子晚报讯(记者郭小川通讯员陈颖徐振宇)去年8月的一天,南通地区突降暴雨,单某驾驶车辆在通过北大街一处积水路段时熄火,他当即致电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事后,车辆维修共计花费4万余元。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更换发动机的损失拒绝理赔。为此,单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因暴雨所受损失属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同时,保险条款又约定“被保险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所受损失保险公司免予赔偿”。那么,车辆在暴雨中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既符合因暴雨所受损失的情形,也符合涉水行驶所受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形之下的损失是否应赔偿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因涉水行驶而产生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并未明确“涉水行驶”的具体情况。而在本案中,车辆是在暴雨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对此保险公司不能引用上述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并未在客户投保时明确告知“车辆在暴雨中不能涉水行驶”,而且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驾驶员在涉水行驶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事故发生时确有暴雨,即使谨慎驾驶亦难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为由拒付理赔款,理由不充分。

  最终崇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车辆因暴雨所受的损失。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