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文玩”不能碰,违法!

31.08.2016  14:33
  “乱世黄金,盛世古董”——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收藏的兴趣也大幅提升。电视台收视率超高的鉴宝和收藏类节目,也无形中催热了市场。从入门款的各种手串,珠链到手把件、原石;从地摊、古玩城到某宝网店;造型各异,雕琢精细,可用可赏的文玩成了全民的心头好。然而,文玩是一个特殊的行当,里面的禁区有不少,不是所有文玩都能拿来玩,有的文玩禁区一旦触碰,那就是违法行为。 一、远离“一红二黑三白” 在文玩界,素有“一红二黑三白”之说,“红”为盔犀鸟的头骨,“黑”为犀牛角,“白”为象牙。当文玩爱好者买卖、收藏“红”、“黑”、“白”时,却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论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多少、价值高低,都会触犯刑法。对于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国家也并非完全禁止个人买卖和收藏,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卖家一定要向林业部门申请并取得销售许可才能经营,而买家也只能在具有销售许可的场所购买,并需要办理收藏证书。7月初,南京警方就查处了一家非法售卖象牙制品的文玩店,从店内搜出象牙制成的手串配饰共计1456.03克。嫌疑人吴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警方刑事拘留。 二、现实版的“盗墓笔记”要不得 近日,一部盗墓题材的电影《盗墓笔记》引起了不少影迷的热捧。然而,现实中,这是一种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文物保护法》第五章对民间收藏文物中的合法持有和交易有明确规定,比如通过继承、接受赠与、从合法文物店或者拍卖机构购得,这些都是合法文物。除了法律列举的上述几种合法情形外,其它都不合法。国有文物是明文规定禁止买卖的。何谓国有文物?这个范围其实是很大的,像故宫、兵马俑这些大家都知道肯定是国有的,但其实还有另外一个定义大家需要注意到:《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所以现在很热门的“盗墓”所得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是禁止交易的。甚至自己家祖坟里挖出来的陪葬宝贝,如经文物部门鉴定属于文物的话,也是要上交国家!购买这种来路不明的文物同样也涉嫌违法,理论上只要说不出合法来路的文物都是非法的。近日,辽宁警方公安机关会同河北、内蒙古、山西等6省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的建国以来单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和追缴被盗文物数量最多的案件,追回的被盗文物价值逾5亿元,共逮捕175名嫌犯。 三、赃物再好也不能动心 遇上自己心仪的藏品,且售价低于市场价不少,你会不会心动?这样的心动可千万要不得,因为这很有可能是赃物!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就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