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激烈辩论 苏州检察长出庭起诉一起“路怒症杀人案”

30.06.2017  09:32

  6月26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广为媒体和百姓关注的“路怒症杀人”案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准时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路怒症”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路怒”而与两被害人发生口角,实施了一系列加害行为。尤其是在两名被害人已倒地、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双手持极具杀伤力的钢管高过头顶、猛力打击两被害人头部。

  案发地点在上班高峰期的交通拥堵路段,被告人行凶过程被大量在场群众目睹,并被拍摄成短视频上传网络,引发广泛的网络传播与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社会影响重大。

   小编视角: 这起案件的案情复杂,社会影响也十分重大。谁先动的手?到底是定性为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定何如?

  如是司法体制改革前,该案移送到苏州市检察院后可能会随机分到检察官手中。

  去年10月,江苏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检察长主要负责办理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于是,这个被无数双眼睛盯着的“烫手山芋”被苏州市检察院闵正兵检察长主动接下。

   且看检察长用证据说话一一破解难题!

  由于案情重大,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闵正兵亲自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在庭审中,闵正兵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展开讯问,“第一次打斗中,对方的女性被害人是否有参与打架?你们第一次打斗多长时间分开的?分开后,被害人一方距离你多远?你说自己大脑一片空白是什么意思?既然大脑一片空白,为什么还会用钢管打人?……”并向法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闵正兵检察长针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阐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应汲取的教训。

  随后,闵正兵检察长就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形态、罪名认定、自首情节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辩护律师提出此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在两名被害人已倒地、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双手持极具杀伤力的钢管,在短短的四十秒时间内多次猛力打击两名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头部多处骨折。其中,被害人曹某仅在左颞顶枕部,就有五处长5-10CM的裂创。被告人下手之重、出手之狠、力度之大,可略见一斑。从被告人作案所持凶器的杀伤力、打击力度和部位,结合被害人伤情来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其作案后直接离开现场,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救治的表现,足见被告人作案时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公诉人提审被告人张某时,张某也一直强调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导致了被害人曹某死亡、楚某受重伤,两个家庭和四个孩子的生活都陷于困境,也让自己身陷囹圄,即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至今,在百度中搜索“路怒症案件”或者“路怒症杀人”等关键词,百度率先联想到的都是本案。

  这其中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教训一:克制“路怒”,保持理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平时性格温顺,甚至温文尔雅的人,在开车时都会出现喜欢骂人、情绪失控、开斗气车等情形。由此可见,日常行车中若不警惕“路怒”,轻则加剧交通堵塞,造成恶性循环;重则威胁交通安全、诱发刑事犯罪。

  希望广大司机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既遵守明文规定的交通法规,也尊重形成惯例的行车礼仪。遇事理智、冷静,避免“路怒”产生,还行车以和谐,交通以顺畅。

  教训二:远离凶器,遵规守纪

  “身怀利器,杀心自起”。

  如果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的汽车后备箱中若没有钢管,双方在扭打结束后离开现场,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张某仅仅准备了一个不具有严重杀伤力的防卫工具,本案也不可能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假设无意义,反思有必要。

  本案的教训也告诉我们,不要以任何理由持有管制的凶器或杀伤力极大的工具,即使是防身。否则,不仅无法起到防身效果,还会招致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甚至类似本案一般的灾难。

  检察长直接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不仅顺应了司法改革的要求,更让大家看到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