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市民转卖房屋惹麻烦 赚了1万赔68万

04.08.2016  22:06

  2005年,苏州市民金某从熟人王某手里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套安置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没有发下来。两个月后,金某在未取得两证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卖给了陈某,并与陈某约定等两证下发后就协助其完成过户。谁知,金某转卖房屋竟惹来了麻烦,赔偿陈某妻子68万元。

   2011年,陈某因病去世了。一个自称许某的人拿着房产证找到陈某的妻子陆某,声称房子现在他的名下,要求陆某一家搬出去住。住了6年的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了,陆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了维权她将当初与丈夫签订购房合同的金某告上了法庭。受理此案后,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共进行了三次流转:第一次是从王某到金某;第二次是从金某到陈某;第三次是从王某到许某。而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二次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005年,金某花了14万从王某手里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两个月后,金某又将自己购买的这套尚未取得两证的安置房作价15万元转卖给陈某,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发下来以后就去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初,涉案房屋的两证都已经下来,且此时的房产仍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陈某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2011年3月,陈某因病去世。同年4月,王某又与许某签订购房合同,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了许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许某拿着房产证找到陈某的妻子陆某,催促他们赶紧搬离。

  “许某找到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们的房子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了,”陆某告诉记者,“我当时就给金某打了电话,要求他跟我去办过户。”而金某却辩称,陈某买房时就知道房产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2009年两证下来的时候,我还安排陈某和王某见了面,想协助他们办理过户,但当时陈某不愿办。”金某告诉记者。他认为是陈某自己拖延办理过户才导致王某有机可乘,将房屋又转卖给了许某,所以过错在陈某自身。

  经审理,法院认为金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某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应当对买卖标的物负有权利担保责任,即担保自己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虽然,陈某未及时办理过户,客观上导致了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的结果;但究其根本,之所以无法过户是因为金某不具有房屋处分权,故金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金某赔偿陆某各项损失68万元。(李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