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电动车醉驾若无伤害后果 不作为犯罪处理

30.04.2016  10:14

  扬子晚报网4月28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于英杰) 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过去3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据介绍,2013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表明江苏危险驾驶犯罪呈高发态势,形势不容乐观。江苏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汽车等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作为打击重点,而对于电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伤害后果且负事故责任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先看看全省面上情况

  A、审理结果

  三成“醉驾者”被判处了缓刑

  据通报,从案件总体数量看,过去3年来,江苏法院共分别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0702件、11511件、14858件;审结涉案人数分别为10726人、11527人、14450人,结案数量和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2015年上升幅度明显,表明我省危险驾驶犯罪呈高发态势,形势不容乐观。

  从刑罚情况来看,2013年至2015年,适用缓刑的人数分别为2778人、3455人、4393人,分别占当年审结人数的26%、30%、30.4%。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缓刑的适用比率总体适中,呈逐年上升趋势,表明全省法院在保持危险驾驶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同时,对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

  B、审判尺度

  车辆不同,量刑轻重不一样

  江苏高院表示,危险驾驶犯罪极易引发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在我省呈多发、高发态势。对危险驾驶犯罪,法院坚持依法打击,对构成犯罪的绝不降格处理,对醉酒严重、在人员密集的道路和时间内危险驾驶、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遏制危险驾驶罪的高发态势,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在审理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犯罪中,江苏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在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在农村道路等行人较少的路段或时段内危险驾驶的,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符合缓刑等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可给予定罪免刑。

  不同车辆导致的不同危险驾驶行为,在量刑时也不一样。通报说,法院注重区分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同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打击重点。把汽车等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依法作为犯罪处理,同时量刑时酌情考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不作犯罪处理。

  “对于电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伤害后果且负事故责任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实践效果,区别不同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惩治重点的法律标准和审判思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个基层法院的样本

  案件情形单一,但危险驾驶案件已占刑事案件总量20%

  4月2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5起“醉驾”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根发介绍说,“醉驾入刑”5年来,常熟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1782件,审结1764件,占刑庭审结案件总数的20%,涉案人员176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