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肇事责任谁承担

12.06.2015  09:03

  本报讯(通讯员金永南)二手车买卖未过户,新车主肇事致一人死亡,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判决驳回受害人亲属对原车主的诉讼请求,相关损失由新车主按责承担。

  李某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多年未年审。2014年6月29日,王某到李某家中收废品,即想买回去使用。当天,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今有李某出售报废摩托车一辆,至今未年审,今购买人承诺,该车出售之日之前的一切费用均由收购方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切均与出售方无关无涉,特立此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9月26日,王某驾驶该车与瞿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坐人姜某死亡。

  10月16日,交巡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瞿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姜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为赔偿问题,姜某的亲属瞿某等将王某、李某告上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瞿某等152142元,驳回原告瞿某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出售二轮摩托车时已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在车辆管理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