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车架总成被换 可车架号仍在

26.01.2015  11:36

  2012年初的一天,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只见他气喘吁吁,义愤填膺。“我压根没让他们修车,可三级法院都判我给付修理费2万余元,太没王法了!”“甭急,慢慢说。”负责接待的民行检察官和颜悦色地安慰道。待喝了一杯水后,他便打开了话匣子。

  他说他叫崔玉田,2007年7月30日通过银行抵押贷款从连云港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泰公司)购买欧曼牌半挂车一辆,可车辆营运不久在一次例行保养过程中被华泰公司无端扣押。后该车因欠银行钱通过法院拍卖程序易了主,且下落不明,而自己也因承揽合同纠纷被华泰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现三级法院均裁决其败诉,求告无门之下,遂跑到检察院碰碰运气。

  看着崔玉田言辞凿凿的神态,民行检察官隐隐觉得案子存在蹊跷。主要疑点有两点:一是欧曼牌货车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证实是否更换了车架总成;二是华泰公司尽管提供了车架总成购货发票、领料出库单、维修结算清单等票据,但并没有崔玉田签字认可的报修单,且他否认结算清单上其儿子崔清的名字是崔清所写,而华泰公司单方出具的购货发票和领料出库单则难以证明发生了维修和委托事实。显然,案子夹生。

  鉴于本案已经三级法院审理,基层院无管辖权的实际,该院遂将该申诉线索移送连云港市检察院予以立案,并在市检察院交办后对案件展开了彻查。经慎重通案,两级院决定选取车辆是否更换了车架总成作为案件突破口,无疑,找到车辆下落就成了当务之急。

  因欧曼车已过户到他人,于是,承办人赶至车管所调取了该车登记的档案信息,并通过车主预留电话,联系到了现在的车主唐守林。在唐的积极配合下,办案人在远离市区的一个乡镇终于见到了这辆大货车。经仔细查看车身,办案人发现车架总成的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仍然是LVBSNFJBX7H019xxx,即出厂时的号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每辆机动车都具有单独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如果车辆更换车身或车架,应当重新拓印识别代码,并收存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在对车辆进行拍照以及复拓了车架号码后,办案人心里敞亮了许多。

  根据调查获取的新证据,该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果断将该案建议提请抗诉。2012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6月3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按照上级院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2014年12月10日,原审法院经重审后认为:如果更换车架总成,则不可能出现两个号码相同的车架总成,故对于华泰公司主张更换车架总成的观点不予采纳。另经法院主持鉴定,车辆维修结算单上崔清的签名也非本人所签,故华泰公司依据该结算单等证据主张修理费显属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华泰公司要求崔玉田支付20930元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现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历时5年多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李超  王元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