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行车隐患无穷 莫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心存侥幸

27.11.2014  12:3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货物运输量快速提升。在行业竞争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驾驶人起早贪黑,多拉快跑,严重超载,导致交通事故。日前,市交巡警部门梳理数起因超载而引起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要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心存侥幸。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货运车辆驾驶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载。

 

案例一:2013年10月24日,于某驾驶货车载货行至沿江公路与莲沁路叉路口西侧路段时,因避让由肖某驾驶的小轿车,其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内,车前右侧撞击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戴某,电动车乘员徐某倒地后又遭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于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临危措施不当,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肖某驾驶机动车在划设双黄实线的道路上掉头,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案例二:2013年10月18日,张某驾驶自卸货车行至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恒义村部附近时,其车撞击由刘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刘某死亡、张某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驾驶载土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时,遇情况思想麻痹,判断失误,侥幸通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划设中心双黄实线路段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通过,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交警介绍,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磨损、烧毁等情况,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超载严重破坏公路设施,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记3分;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记6分;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记6分;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记6分;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