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卫生间内踏空摔伤 法院判赔女顾客1万6

10.03.2016  17:11

  女子齐某从某大型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超市)镇江分店卫生间出来时,未看清地面台阶,踏空摔倒受伤。随后,齐某被送至镇江市区医院住院治疗,前后总花费医疗费用1.9万余元。康复后,齐某诉至镇江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用等在内2.1万余元。10日,镇江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超市方赔偿齐某损失1.6万余元。

  据法院方介绍,2014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齐某从镇江这家大型超市卫生间出来时,未看清地面台阶,踏空摔倒受伤。随后,齐某被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7969.55元(包含医疗费17849.55元、救护车救护费120元)。出院后,齐某继续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78.16元。康复后,齐某起诉至镇江润州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19347.71元、交通费200元、辅助器具费1598.1元。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从卫生间出来时理应清楚台阶的存在,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留意路面台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超市方未充分考虑到店人群的广泛性,未在台阶处设立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齐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超市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齐某不服上诉,称事发台阶处的黑色分割线与其他地方的分割线相连,难以根据该分割线辨别台阶;被上诉人在台阶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被上诉人事发现场的台阶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