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中院公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4.03.2015  18:19

  中国江苏网3月13日讯(记者 薛惠芹)3.15将至,上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年宿迁地区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审理情况,并现场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据统计,2014年,宿迁两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2193件,其中合同类案件1549件,侵权类644件。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侵权类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案件。此次公布的10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是从宿迁全市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中精挑出来的,内容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包括商品房买卖纠纷、日常用品买卖纠纷、酒店服务纠纷、家政服务纠纷、农资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等。现具体介绍10起中的3起典型案例。

  于某诉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2年10月2日,于某在谢某处购买某公司生产的150AM蓄电池一只,2013年3月16日下午,于某使用蓄电池过程中,因蓄电池充电电压偏高,长时间充电,且蓄电池存在局部短路,致使蓄电池爆炸,于某受伤。于某至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41389.75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共计344047.42元。于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某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蓄电池没有质量问题,于某受伤系因自身对蓄电池使用不当造成的,与公司及公司生产的产品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公司生产的蓄电池存在局部短路,存在产品缺陷。于某在使用蓄电池过程中,对蓄电池长时间充电属使用不当,亦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某公司对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60%责任,赔偿于某212428.45元。

  【案例点评】产品质量问题通常分为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即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属于“三包”范围;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消费者在使用各类产品的过程中,也应按照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一旦消费者不当使用产品带来损害,则自身亦因存在过错需自担其责。

  徐某与某大酒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2013年9月16日中午,徐某在某大酒店宴请亲友为其母亲祝寿。酒宴结束后,徐某到一楼吧台准备结账时不慎滑倒在地,致徐某受伤。徐某伤后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5941.76元。治疗终结,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大酒店赔偿损失。某大酒店答辩称,徐某滑倒系自己不小心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大酒店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徐某的损失,大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大酒店对地面湿滑的情况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徐某作为成年人,在本起事件中未能注意到安全隐患,对其损害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某大酒店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判决某大酒店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0881.88元。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之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而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用以对进入公共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更应就公共场所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素等尽到警示、提醒注意的安全防护义务。上述案件中,某大酒店对于大厅刚刚打扫过的湿滑地面可能对进入该区域的人员造成危险,却没有尽到安全提醒注意义务,至毫不知情的徐某滑倒跌伤造成左腿骨折,大酒店应当对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等五人诉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某商场组织鸡蛋等商品低价促销活动,常某与其它老年人在商场内参加了该促销活动。常某为了能够购买到促销商品,在与其它顾客一起跑向鸡蛋销售摊位时不慎摔倒,致左额外伤出血、鼻孔出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常某的亲属徐某等人遂诉至法院。某商场答辩称,商场在组织促销活动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对常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商场在组织商品促销活动中对潜在危险未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任由一群老年顾客在布满货架、摊位的狭窄通道内争相奔跑,对常某如何摔倒,因商场内的监控存在盲点,不能提供常某摔倒时的视频资料,对摔倒的原因不能明确,商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常某在参与该促销活动过程中,不顾自身年纪较大的身体状况,为参与促销活动在商场内快速跑动时不慎摔倒,其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法院判决某商场对常某的死亡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徐某等人99097元。

  【案例点评】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于危险的义务。基于这种义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采取完善的预防措施,最大程度的避免消费者免受潜在的可能的侵害。商场作为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而组织低价促销活动,不能仅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忽视自身对消费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对可能造成消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潜在危险未能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而导致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