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检察院:30起刑事案件全和解

02.12.2014  13:20

  今年以来,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充分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在全省首创“三级调解”机制,力促检察环节案结事了人和。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229条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院针对上述类型案件,整合承办人、人民调解员、院领导等人力资源,对接公安、法院,努力实现事了人和。 

  据悉,仅就今年而言,30件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全部和解,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积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