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国内外明确宣示,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厉行法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又必须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以创造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增强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差别,没有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是完全相同的。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创造性地把本国国情和法治规律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富于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的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根本结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我国法制建设走了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深入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动摇了,就会迷失方向、失去特色,路就会走错。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法律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宪法法律的实施才能够得到切实保证。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只有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我们党通过65年来治国理政的探索实践,找到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效方法。这就是《决定》所总结的“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统一”、“四善于”,富于政治智慧、法治思维,既符合法治规律,也符合中国实际。只有把这些要求落实好,才能够很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邓小平同志1978年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决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里的“严”,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处罚严,也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效力高,而是指它的标准和要求更严。公民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共产党员除了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还要遵守党规党纪,承担履行法律和党规党纪规定的双重义务。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大都掌握在党员干部手中,用党规党纪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同时又增加了一道约束,有助于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这一意义上讲,党规党纪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同时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