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买愿卖皆违法 赣榆检察解读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

01.12.2017  11:24

  最近,儿童伤害事件频频发生,南昌豫章书院、上海携程亲子园、北京红黄蓝幼儿园等都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校园暴力、虐待、拐卖、针扎…这些恐怖的字眼,就实打实的落在一群不谙世事的孩子身上。如何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还他们一片成长净土,已经成为当前亟待正视的一个社会问题。

  目前,虐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今天给大家讲述的是已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的一个案例,是《刑法修正案(九)》降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入罪门槛以来,赣榆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

  下面,由检察官相恒林为您讲述这一场“买子风波”...

  陈江、王霞夫妇是连云港赣榆的农民,两人之前已经生了两个男孩。2016年6月份前后,王霞再次怀孕。夫妻俩商量,如果是女孩就留下,如果是男孩就人工流产不要了,因为抚养三个儿子生活压力太大。王霞怀孕五六个月的时候,查出胎儿是男孩,并且陈江因为之前承包泥鳅塘欠了20多万的外债,自己现在也的确没有能力再抚养这个孩子,两人就商量着如果把这个孩子卖掉,还能还些债。

  另一头呢,张虎、卢兰夫妇本来有一儿一女。但是,他们的儿子在两年前出车祸死了。他们年纪也大了,就寻思“”个男孩来抚养。

   检察官:

  拐卖儿童,一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对于视若珍宝的孩子却被拐走、又不知卖到哪个角落的家庭来说,痛苦永远磨灭不掉。

   那这两边是怎么接上头儿的呢?

  “这主要是张雯在中间“牵线搭桥”的结果。张雯是王霞的大嫂,是张虎的堂妹。王霞知道自己怀的是男孩的时候,就跟张雯说过,想卖了这个孩子,让张雯帮忙找个“”。卢兰想要个男孩养的事情也跟亲戚、庄邻说过,也跟张雯说过。就这样,一方想卖,一方想买,张雯在中间帮双方联系,买卖双方协商了价格,也就促成了这场“交易”。”

   检察官:

  这个交易过程看似简单,但办理这个案子却是一点都不简单。因为案发后陈江夫妇一直辩称自己只是送养孩子,并不是拐卖儿童。

   送养和拐卖如何区分呢?

   相关法规

  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陈江夫妇愿意将亲生孩子出卖并开出了6万元的价格,最终经讨价还价,以5万元成交,后来扣除奶粉钱实得4.5万元。如果是合理的营养费,应该有固定的价格,不是经商讨就可以低价成交,由此证明陈江夫妇并没有一个合理营养费的基本支出,而是凭空开口要价,把子女当做商品,把收取的钱财作为出卖子女的对等价格,非法获利的目的非常明显。因此,虽然陈江夫妇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子,但两人的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话说回来,该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儿童的人身自由。

   那中间的介绍人张雯如何被定性的呢?

   检察官:

  张雯在案发后一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她供述自己只是从中帮忙介绍,并没有收取双方任何的好处。

   相关法规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2017年8月3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以陈江、王霞、张雯涉嫌拐卖儿童罪,张虎、卢兰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赣榆区法院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买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犯罪,要综合各方面力量,惩防并举,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买卖儿童犯罪,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买卖儿童的危害性,对于想要孩子的家庭,要提醒他们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收养。(连云港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