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

18.09.2015  13:02

    9月1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调查,督促该区环保局移送一起涉嫌犯罪线索,并依法批捕一名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杰未经批准,在赣榆区班庄镇横山官庄村租赁的厂房内替他人从事链条镀锌生产,并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无防护措施的渗坑处置生产过程中的废酸液。经取样监测,生产车间渗坑内污水PH值为1.12,氯化物含量1.74×104mg/L,锌含量为0.454mg/L,镉含量为0.057mg/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杰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发生后,赣榆区院提前介入调查,指导区环保局做好取证、固证工作,并向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区环保局及时将该案移送至区公安局。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杰后,区检察院依法快速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年以来,赣榆区检察院通过召开座谈会、提前介入案件等方式,不断加强与区环保、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大力推进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进一步推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深入开展。截至目前,今年该院已建议区环保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环保领域案件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