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下达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

25.04.2017  21:07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7】29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预算安排,经商省农机局,现将2017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秸秆机械化还田)拨付你们(详见附件),市县资金通过2017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省级单位请列入2017年预算支出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秸秆机械化还田)依据各地农作物种植面积、秸秆还田省定目标任务、财力状况以及2016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各市、县(市)结合自身财力统筹包干使用。

  二、根据2016年绩效评价结果,南京市(溧水区)、新沂市、盱眙县、泗洪县4个县(市、区)在2016年项目实施及资金兑付上存在问题,尚未整改,本次资金暂不下达。请相关市、县(市)高度重视,对照2016年绩效评价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整改工作。整改报告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再行拨付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省财政将停止拨付资金。

  三、各市、县(市)请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农机局2017年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编制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

  四、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至所辖区。省级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报用款计划。

  五、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各地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等制度。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2017年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秸杆机械化还田)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