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购物后走出超市跌倒 七旬翁提出安全索赔

05.12.2015  14:38

   超市被判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一七旬老翁购物后走出超市,在斜坡上不幸跌倒受伤,因与超市未能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超市告上法庭。12月4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记者李波通讯员钱军曹凤刚

   购物跌倒在超市门外 七旬老汉大腿摔骨折

  2015年1月27日下午,70岁老汉谢孝元从某超市曲塘加盟店购物结束后,走出超市大门,在出入口处的斜坡上跌倒。与谢孝元同行的郭某拨打了110报警,当地警方派员到场处理。当日,谢孝元被送往海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中医诊断右下肢骨折(气滞血淤)、西医诊断右髌骨骨折。同年1月29日,行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谢孝元住院一周,花去医疗费11400余元。

  经核算,谢孝元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5100余元。谢孝元与超市未能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超市告上法庭。

   办案法官勘查有发现 超市门外斜坡太光滑

  涉案超市出入口处的斜坡用大理石铺设,坡度比较平缓,大理石表面有凹陷的锯齿纹;斜坡两侧是台阶,行人除可以从斜坡出入超市外亦可以从两侧的台阶出入。从事发时的接处警录像中可以看出,事发时斜坡表面无水迹、杂物等。

  海安法院倪明法官承办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发生地进行了勘验。法官在超市门前斜坡上行走后发现,斜坡表面虽有凹陷的锯齿纹,但行走在上面仍感觉比较光滑。

   老汉状告超市并索赔 超市辩称有警示标志

  庭审中,原告谢孝元诉称,我从超市购物出来后,由于超市出口处斜坡较滑,才导致我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全部损失36500余元。

  被告超市辩称,谢孝元事发的地点不是在商场内,超市对事发地点已用水泥球进行了围堵,亦设置了小心路滑的警示标志,故而超市在管理方面没有过错;谢孝元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其受伤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所致。被告超市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超市有安全义务 酌情赔偿40%医疗费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超市辩称的事发地点不在超市安全保障范围内,但超市在斜坡外侧四周用水泥圆球进行了围堵,其目的是为了不让顾客把推车带离超市管理范围,因而超市出入口处的斜坡应属于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本案中,虽然超市出入口处的斜坡坡度平缓、斜坡表面有凹陷的锯齿纹,但行走在斜坡上仍有光滑感,超市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可见超市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谢孝元作为一个70岁的生活经验丰富的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走时应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从接处警录像中没有看到事发时斜坡表面有水迹、杂物等容易导致滑倒的因素存在,况且谢孝元还可选择从两侧的台阶出入超市,故谢孝元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酌定超市对谢孝元受伤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谢孝元依法有权按比例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的赔偿,但各个项目的赔偿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计算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因谢孝元的二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其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谢孝元6071元。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