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规定空气质量不达标将约谈政府负责人

16.01.2015  13:12

 

  1月15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三审。记者注意到,如果完不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当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将被约谈。
   违法成本提高,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新民介绍说,有些委员和不少代表提出,法律责任部分有些处罚偏轻,有些禁止性、义务性条款缺少相应罚则,对政府及部门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对此,修改稿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高了多种违法情形的罚款限额。比如,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上限由此前的50万元升至100万元。
  此外新增的罚则,比如,违规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空气环境不达标,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在监督管理方面,修改稿新增了刚性举措,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监督考核力度。例如,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预警和应急”章节中,特地新增了一条,即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应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的活动。同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范围也从原先的“长三角区域省、市”扩大至“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