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虽转包责任依旧在 江都检方公诉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26.05.2016  09:18

 

凌梅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5月4日,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汤志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在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凌梅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30日,江苏华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公司)与南京圣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好公司)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将华江公司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的华江润泽苑一期外墙出新工程承包给圣好公司。2015年10月9日,圣好公司安排的该项目负责人(非公司人员)即被告人汤志明在明知宋某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承包协议,违法约定施工及安全由宋某负责。后宋某将工程交与其弟负责具体施工。

  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汤志明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更谈不上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被告人也没查验施工人员的高空作业证。

  2015年10月16日,宋某的弟弟在进行粉刷维护的高空作业中,因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跌落死亡。经扬州市江都区建筑安全监察站证明,死者无高空作业证。经鉴定,符合高坠至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庭审中,汤志明提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与宋某签订承包协议时,就已经约定安全由他来负责,为什么出了事要追究我的责任?

  “被告人汤志明,2015年9月华江公司与圣好公司签订合同,你是否知道你在这个工程中担任什么角色?你是如何安排、组织施工的?”凌梅采取了迂回战术。

  “我挂南京圣好公司的资质,我是项目的负责人。与甲方华江公司签订合同后,我就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在未开工之前,我和宋某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和确定工期等事项,然后进行施工。

  “宋某有无施工资质?你在施工过程中有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以及管理?

  “他没有资质。当时我负责现场管理这一块,负责安全、技术等工作。

  “施工人员有无高空作业证?你有无与施工人员逐一进行核对?

  “这些人员都有高空作业证,这些证件都是宋某提供给我的。我当时没有核对,我也看不懂,他提供给我,我就以为是真的。

  “那么你在现场发现工人操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无及时阻止和停止工人作业?

  “我向工人交代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工人不听话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汤志明认为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为什么不追究宋某的责任?是他带工人过来的。”汤志明将矛头转向他人,企图转移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将依法追究涉案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是今天的庭审是针对你涉案的部分进行公诉。”凌梅予以回应。

  “被告人汤志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违法将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宋某,且未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同时没严格查验施工人员的高空作业证,致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跌落死亡,造成重大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凌梅发表公诉意见。

  “我一直错误地认为,既然转包了,就无须承担责任了。通过这个事情,我知道今后做项目要严抓安全,对今后的项目要给予更好的管理。这次事故对我的打击蛮大的。”被告人汤志明在最后陈述阶段难过地低下了头。

  2016年5月4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一审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汤志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检察机关也向侦查机关发出追诉通知书,依法追究本案中涉及的圣好公司及宋某的刑事责任。(姚明媚 殷苗)

  公诉人简介

  凌梅,女,1970年生,1995年5月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现任江都区检察院诉讼监督局诉讼监督一科副科长,从检二十余年,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两次被扬州市检察院记三等功,并获得扬州市检察机关首届“十佳公诉人”“十佳岗位标兵”“扬州市最美检察官”、江都区“十大执法卫士”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