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鼓励探索“市政项目收益债”

07.08.2017  18:47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明确,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围绕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通知指出,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通知明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提供必需的项目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信息。财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通知强调,各地在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及制定的统一办法执行。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额度外,各地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提前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财政部。

地方债风险总体是可控的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财政厅
为地方债扎紧制度笼子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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