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13.04.2015  13:50

  日前,财政部正式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就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对于信用评级,《办法》指出,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办法》还对专项债券承销团的组建提出要求,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对于专项债券的发行兑付,《办法》也作出了细致要求。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发行定价结束后,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