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插上了翅膀”,你为何就信了?

26.06.2015  12:36

 

 

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手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网络谣言也呈激增之势。有的谣言,旨在煽动公众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有的谣言旨在自我炒作和商业宣传,都不同程度地引起了社会心理恐慌。

 

谣言:2014年2月18日,某网民在我市某论坛上发帖,称苏丹红已流入靖江各大学校食堂,靖江制售苏丹红的团伙已被抓。

 

真相:发帖当天,市公安局联合食药监局、卫生局迅速展开调查,在各学校食堂的检测中,没有发现苏丹红,各个学校食堂进货的证件、票据齐全,从业人员管理规范。2月19日下午18时许,发帖网民再次发帖,称贴文内容系道听途说,未加核实就草率发布。

 

谣言:2015年3月,网民朋友圈大量转发:“各位微友:从即日起,机动车闯红灯一次扣3分,罚款200元;违章停车一次,扣2分,罚款50元;超速低于20%的扣6分,罚款200元;超过20%的直接扣12分。另外以前有违章罚款的需从速至车管所交罚款,否则也将被扣分,此消息来自车管所。

 

真相: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民警表示:交罚款与扣分是两码事,并且市交管部门尚未接到要求对上述违章行为进行扣分的明确通知,朋友圈转发内容系谣传。

 

谣言:2014年5月11日,靖江一网民孙某在某网站发表题为《劫矿泉水受阻,将人砍伤致死》的帖子,称:2014年5月9日晚,靖江黄某和袁某二人,因抢劫路人手中的矿泉水时受到被害人曾某的阻碍,使用刀具将曾某全身多处砍伤,曾某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真相:经我市警方调查,我市从未发生因抢劫矿泉水未遂故意伤人的警情,通过进一步核实,孙某帖中的事件实为2004年7月在东莞市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袁某在抢劫路人手机时,受到路边摊贩曾某的阻挠,继而对曾某进行报复。孙某为提高自己售卖的矿泉水知名度,将案件偷梁换柱,并发帖到网上。孙某的行为构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众秩序,后被我市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谣言:2015年6月22日,我市不少网民的微信朋友圈中大量转发着这样一则消息:有孩子家长在超市购物时,遇到人贩子,孩子险些被抢。某学校通过校讯通将这则消息群发给了学生家长,诸多家长信以为真。

 

真相:经警方证实,这些内容纯属朋友圈谣传,我市近期无此类警情,更未发生类似案例,因近段时间网络上大量流传贩卖儿童的不实新闻,很多网民在思考分析时先入为主,未经核实就将“靖江出现人贩子”的消息转发到朋友圈。(徐桢 夏振涛)

 

【链 接】

 

谣言的危害与处理

 

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的差异性已经逐步被打破,网络中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非常容易成为社会恐慌的爆发点,破坏公众对政府、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对公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即便谣言事后被澄清,但许多网民的头脑中仍然保留着谣言的印记,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被放大、扩散,从而导致恐慌和矛盾激化。

 

据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夏振涛介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如果行为人在造谣过程中损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散布恐怖信息的,还涉嫌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并将受到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一直十分关注本地网络舆情,如有网民造谣生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一定会予以坚决打击。”网监大队负责人表示。

 

谣言的识别与应对:

 

如何识别谣言?我市警方给出建议,对于不知出处、耸人听闻的网帖、微博、微信内容,网友和读者可先自行判断,并可先期通过百度搜索是否有报道证实此事或已经辟谣,若自己无法证实,可向公安机关核实。

 

警方提醒市民,对于无法证实的网上消息,每位网民都应该不盲目轻信,在没有核实清楚前更不能轻易转发,自觉抵制谣言的传播,做有社会责任感的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