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调整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05.01.2016  18:48

  中国江苏网1月5日讯 今年起,我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用标准最高限额1100元/人/天。昨日,苏州市财政局在官网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字〔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工作人员可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2人1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具体的费用标准按当地执行。也就是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如果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尚未制定公布,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从调整表格来看,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主要考虑了地区(城市)、职级和淡旺季因素。其中,以北京、上海两大直辖市标准最高。以北京为例,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别为1100元/人/天、650元/人/天、500元/人/天;上海的这三项标准分别为1100元/人/天、600元/人/天、500元/人/天。省会城市的最高标准大多设置在800元或900元;另有大连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青岛市、海南省(海口)、西藏(拉萨)、青海省(西宁)等6个地区(城市)设置了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上浮比例分20%、30%、50%三档。(记者曾雅文)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