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被判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26.04.2016  18:15

  中国江苏网4月26日讯(通讯员蒋晓明)程某为一家乡镇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去年某日的课间,程某和一群同学在操场做“老鹰抓小鸡”游戏时摔倒,后来程某说右臂疼,老师电话通知家长到学校来将程某送医院就诊,程某家长要求学校派人员陪同就医,但被学校拒绝。程某经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治疗花去了医药费1万多元。学校应该赔偿吗?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课间,但此时,学校仍然负有管理之责,学校应安排老师对操场上的学生秩序进行维护,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故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程某6千元。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作出不同的规定。本案中,程某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于学校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受害方需要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显然,即便是课间,学校仍然应当对学生秩序进行有效管理。

  【法官提醒】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意外伤害发生的风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故在本案中,程某对自己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承担次要责任。家长在孩子上学之前,也多多要提醒孩子注意安全。

编辑: 顾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