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出国游 被炒鱿鱼冤不冤?

14.04.2016  12:09

  中国江苏网4月14日讯  由于不满意企业的工作安排,职工严某用请病假的方式消极对抗,并在病假期间出国旅游,公司发现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最终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严某2006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常熟某高新技术企业工作。2013年5月,她被公司提拔为车间质量经理,收入有所增多。当年年底,她所管理的车间多次发生质量问题而遭到客户投诉。公司认为她应承担责任。在协商中,严某同意调职调岗,但不同意公司对她降薪。双方闹得很僵,公司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安排严某自2014年6月开始带薪休年假20天,可严某并不领情,反而以盆腔炎、腰椎间盘突出、支气管炎等疾病为由开启长病假模式,并向公司方提交了每次检查的医院病假单、门诊病历、部分医药费发票,公司也在三个月的病假期间按严某原来的经理岗位标准支付全额月工资。然而,公司从医院了解到,针对严某的病情请假三个月不符合诊疗常规,并且严某在病假期间还出国前往马来西亚一周。2014年9月,公司向严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且有不当行为,给公司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方依据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严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程序得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严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