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试用跑步机摔成伤残 商家被判赔偿6万元
健康生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锻炼”“健身”这些概念也日益频繁地出现在越来越多市民的生活中。靖江人盈女士也不例外,她打算买台跑步机回家锻炼身体。谁知在试用时,却摔成了十级伤残。
试用跑步机突然摔残
2014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盈女士与丈夫唐先生来到骥江路步行街广场,看到一家公司正在广场上促销跑步机,便上前试用体验一下。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试用跑步机时,盈女士摔倒受伤了。
很快,盈女士来到医院就诊并进行了鉴定,最终确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而对于摔倒的原因,盈女士与这家公司是各执一词。盈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当她站到跑步机上,工作人员突然开快档,因为她之前没有使用跑步机的经验,也没有心理准备而摔倒受伤,所以这家公司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涉事公司则认为,他们没有过错,盈女士是自己直接走上了跑步机,并启动了开关,由于其体胖加上无跑步机跑步的经验,当跑步机的跑带转动时,盈女士自身的腿脚不作任何运动,导致两手抓住跑步机的扶手,而腿则顺着跑带向后滑下,工作人员看见后迅速拉下紧急制动开关,停止了跑步机的运行。
经营者未尽指导义务
在意外发生之后,盈女士和这家公司在赔偿事宜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1月27日,盈女士向靖江法院起诉这家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盈女士在试用被告销售的跑步机时遭受伤害,这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作为销售跑步机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作出说明或进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方法,还有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而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在盈女士使用跑步机过程中,经营者并没有对她进行足够的安全指导,也没有对可能危及盈女士人身安全的注意事项作出说明,在盈女士未按正确方法试用时,又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盈女士在使用跑步机过程中摔倒受伤,经营者对她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伤者不够谨慎也担责
另一方面,盈女士作为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自身不具备相关使用经验的前提下试用跑步机,也应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然其自述在使用跑步机过程中双手未握住手柄,而是抓在仪表盘两侧,并最终在跑步机运行过程中摔倒,所以她对自身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其他由原告自负。最终,靖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余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现在很多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都以免费试用来吸引用户,但是免费试用亦需谨慎,消费者应该认真了解产品的相关资质是否齐全,功效是否与自己对症以及有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因为试用保健品或者医疗器械、化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经营者仍需承担责任。消费者则需要保留证据,证明自己试用过产品,并且因为试用产品产生了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