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跑步机摔伤 商家担责七成
24.03.2016 08:41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通讯员曹永清记者翟 敏)打算买台跑步机锻炼身体,却惹出一场官司。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一起试用跑步机摔伤的案件。
2014年“十一”期间,靖江市民盈女士与丈夫唐先生逛街时见某公司正在促销跑步机,便上前试用。没想到,在试用跑步机时盈女士摔倒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盈女士认为,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1月27日,盈女士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足够的安全指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应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余元。
[法官点评]
被告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作出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自身不具备相关使用经验的前提下试用跑步机,也应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编辑: 项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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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2016 08:41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