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让一名运输毒品罪犯获刑十三年

19.11.2014  18:59

  一个毒品案件中的证人,种种迹象表明他也涉嫌犯罪,是共犯。检察机关不放过原案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的一丝疑点,抓住犯罪核心要件,最终成功将该犯罪嫌疑人追诉并致其获刑13年。

  2014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杜国华涉嫌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

  案情并不复杂。2014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杜国华带上喻民豪到贵州省黎平县购买冰毒。2月13日,杜国华与喻民豪从贵州省黎平县乘坐大巴,将杜国华购买的200余克冰毒运回南通。公安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杜国华处共计查扣五袋白色晶体,经理化检验,五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25.59克。公安机关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杜国华还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既然喻民豪和杜国华一起去贵州买毒品,最终仅被公安机关因吸毒进行行政处罚,且是该案的关键证人。

  喻民豪仅仅是个证人吗?从主观动机看,喻民豪难逃共犯之嫌,只是没有确切证据。涉毒犯罪事关重大,4月9日,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崇川区检察院的公诉科承办检察官决定重新审查全案,不放过公安机关笔录中的任何细节。

  终于,检察官在杜国华和喻民豪的笔录上找到了突破口。

  根据犯罪嫌疑人杜国华的供述:2014年2月9日,杜国华邀喻民豪陪同他去贵州购买冰毒,并提前告知喻民豪此行目的;次日,二人到达贵州省黎平县车站后,杜国华的朋友带着他俩到附近一家宾馆与两名男子商谈购买毒品的事情;2月11日,杜国华购得冰毒后让喻民豪买了封箱带,两人一起将冰毒封装包扎,后由喻民豪将毒品放在羽绒服内口袋一起乘车带回南通。

  对于这几个事实,喻民豪在其证人证言中也有相应反应。

  喻民豪称:杜国华曾请其陪同去贵州,并告诉他去买冰毒;到了贵州省黎平县城后,杜国华和他与两男子谈买卖冰毒的事,因交易方式存在争议一时没有谈成;后来杜国华让喻民豪买了封箱带,将冰毒用封箱带扎紧后放入杜国华的上衣口袋,两人坐汽车回到南通。

  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尽管二人对“毒品放在谁身上运回南通”说法不一,但在几个基本事实上基本一致:喻民豪明知杜国华去贵州的目的是购买冰毒仍然跟去;在贵州省黎平县宾馆购买冰毒过程中,喻民豪参与洽谈;在杜国华购得冰毒后,喻民豪帮助杜国华购买封箱带包裹冰毒;杜国华与喻民豪携带购买的冰毒一起乘坐大巴运回南通。

  笔录细细审查之后,喻民豪涉罪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办案检察官认为:喻民豪明知去贵州是购买毒品,还在杜国华购得毒品后,帮他购买封箱带包裹毒品,并一起将毒品运回南通,其行为已涉嫌运输毒品罪,其与杜国华是共同犯罪。

  形成初步判断后,承办人遂将上述情况向科长作了汇报,公诉科经过充分讨论,也认为应当对喻民豪运输毒品行为进行追诉,并将结果向检察长汇报。“涉毒犯罪绝不姑息,监督就要敢于出手,要准确果断。”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钱国泉对追诉全力支持。

  接着,2014年4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遂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喻民豪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补充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当日就对喻民豪立案进行侦查,  并进行上网追逃,4月24日在其家中将喻民豪抓获归案。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又于2014年6月11日,将喻民豪运输毒品案移送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崇川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喻民豪和杜国华的犯罪互相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遂于2014年6月12日,将喻民豪运输毒品案依法报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与杜国华运输毒品案并案处理。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4日将杜国华运输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及喻民豪运输毒品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本案运输毒品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国华系主犯,被告人喻民豪系从犯,判处杜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喻民豪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