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诉前检察建议让三万吨地下水费有了着落

05.11.2020  10:00

  10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收到区水利局书面回函,在该院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引导下,水利局已向辖区的一家用水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追缴拖欠的水资源滞纳金30余万元,并对拖欠水资源费400余万元的另一用水单位发出了《缴费通知书》。

  早在两个月前的8月27日,该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在调阅区法院执行卷宗时发现,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使用的地下水3.312万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5.96万元。在收到区水利局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并被催告执行后,华尔润公司一直未缴纳水资源费。后该区水利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

  水资源费属于国有资产,取水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对此类行为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今后水资源费的征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淮阴区检察院遂向区水利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追缴用水单位所拖欠的水资源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缴滞纳金并作出罚款处罚。同时,建议该局对类似案件进行筛查与处理。

  收到该份检察建议书后,淮阴区水利局立即召开专题班子会议,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对华尔润公司处以其拖欠水资源费数额5倍的罚款处罚,并于10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待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期届满后,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淮阴区检察院的建议和支持下,该局另发现辖区一公益性国有企业存在欠缴水资源使用费400余万元的情形,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缴费通知书》。下一步,区检察院还将携手水利局共赴涉案企业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费缴纳方案,为保护水资源和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提供更多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