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妨碍信用卡管理 一被告人数罪并罚获刑五年

08.01.2015  12:04

 

冒充他人的QQ好友,获取对方信任,通过QQ或短信方式诱骗被害人汇款,到账后迅速取款。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数十张银行卡,后又指使他人将卡内的钱予以支取。近日,市法院以诈骗罪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万5千元。

 

诈骗:冒充QQ好友诈骗10万元

 

2013年5月6日,李某冒充任某的QQ网友王某的身份,通过QQ聊天、发短信等方式,以借款为由,诱骗任某汇款10万元。随后李某指使他人立即采用ATM机转账、提取现金的方式,将卡内的7万元取出,随后由他人在某珠宝店内用该卡刷卡消费了29841元。

 

据被害人任某介绍,5月6日当天,王某在QQ上向其借10万元,随后自己收到王某原来使用的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是让任某把钱汇到一张卡主为“张某”的银行卡内,任某根据短信汇款后与王某联系,这才得知王某之前使用的号码已经停用了,王某也没有发过短信和提供卡号让其汇款。

 

王某后来证实,当天上午确实和任某在QQ上商量借钱事宜,其准备当天下午打电话给任某,谁知任某已经将钱汇出,王某意识到任某中了骗子的圈套,让任某立即报警。

 

妨碍信用卡管理:盗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李某将非法持有的大量他人银行卡交给杨某和杨某某,并指使杨某和杨某某将卡内钱款予以支取。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茂名市将杨某和杨某某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座箱内查获李某给予的卡主为麦某、廖某、邵某、林某等信用卡32张。

 

经查,麦某、廖某、邵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都曾丢失过身份证,警方所查获的信用卡,均不是他们本人所办理的。

 

杨某和杨某某均供述,两人都为李某跑腿,李某曾向他们提供多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并教他们怎样取款。李某告诉他们,一旦接到通知就必须按照要求从卡内取款、转账,每次每人都可获得300元的酬劳。杨某交代,其前后共从李某处获得2万元左右的“工资”,共领取到近百张银行卡和他人身份证。

 

数罪并罚:

 

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巨额财物,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有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2万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7万5千元。责令杨某、杨某某共同退赔1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任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