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红三代"诈骗70余万 如皋:金钱往来核清身份

13.07.2016  13:38

  【案情回放】

  近日, 如皋 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判决生效,被告人获刑入狱。山东籍女子盖某多年来一直对外称其系开国元勋刘少奇的孙女“刘洋”,并虚构其在苏州部队100医院工作的事实,以帮助他人上军校、安排工作等为由,疯狂敛财,最终锒铛入狱。

  2008年6月至8月,江苏省如皋市的贲某找到“刘洋”,希望将妹妹送到军校读书,紧接着,战友徐某也托“刘洋”帮女儿在军队医院找一份工作。“刘洋”满口答应,并以需要上下打点为由向贲某和徐某各索要32万元、40万元。

  经查,刘洋已于2009年12月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4月6日,在查清贲某、徐某受害被骗事实的情况下,如皋市检察院将该两起遗漏犯罪事实以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8日,如皋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之前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犯罪嫌疑人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

  该案中,被告人盖某利用群众对名人“权势”的信赖,以帮助解决找工作等问题的方式实施诈骗,屡试不爽,经过口口相传不断扩大传播范围,增加影响力。诈骗犯之所以能得逞就是抓住了群众想依靠走捷径获得好处的心理。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旦涉及到金钱往来,一定要注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避免上当受骗。最后,市民们遇到诈骗案时,请立即报警,及时挽回损失。(供稿:如皋市检察院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