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见义勇为者,不是选“完人”

11.11.2014  10:47

  言论提要:见义勇为者不那么“完美”,不是更显真实吗?不是更能说明见义勇为评选的意义和感召力吗?一些人、一些单位或部门戴久了有色眼镜,着实需要取下了。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现代快报爆料称,去年4月,包括他在内的11名队员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他还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参与救火的同事周伟光。

  能确定的是,这并不是“乌龙”,而是“安排”——因为张豪平时表现不好,所以不能当选。城管中队和如皋市公安局提及的张豪“劣迹”是:被举报吃拿卡要,有多次违法行为,还曾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现在又涉及打人在接受处理。

  而《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中,有“一贯遵纪守法”的字眼。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张豪的确不符合申报要求。

  不免有些疑惑:有关方面到底是在选“完人”,还是在讲事实?

  如果是选“完人”,那是选错了地方,因为评选见义勇为者从来都不是选“完人”。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其中并没有关于“平时表现”的限制。

  “见义勇为”说的是人们在突发事件中的“临场表现”,和“平时表现”有一毛钱关系吗?以“平时表现”决定名单,说小了是染上了道德洁癖,说大了是损害公正公平。

  相关方面下发通知,理应遵循“省条例”精神。换言之,只要张豪救人救火事实成立,就该被列入见义勇为名单之内,而不是被“道德过滤”。

  如果是讲事实,那么令人悲哀的是,这里面有让人看不懂的地方。

  无论哪个方面的回应,都没有否认张豪参与了救人救火。当地媒体2013年4月22日报道提及火场救人的4名队员时,张豪的名字赫然在列,此时并无周伟光之名。

  然而,2013年8月及2014年10月,如皋、南通两地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中,都明确提及,当时是周伟光等4人参与了救人。张豪的名字倒是消失了。而警方有关负责人回应时表示:“已从多方证实,当时周伟光的确参与了救火救人。

  由于新闻报道在前,可信度最大。那么申报材料所述,依据是什么?“多方证实”又是哪些方面?应该向公众明确。

  事实就是事实,“事实”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事件描述不是写小说,可以任意搭配素材。

  退一步说,就算张豪因特别原因不能当选,那也绝不该抹去他参与救人的事实。张豪有“污点”,但这不是“改写”事实的理由。

  近年来,国内外均有罪犯参与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的例子。他们的义举都能被认可,凭什么就要对一个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另眼相看?

  见义勇为者不那么“完美”,不是更显真实吗?不是更能说明见义勇为评选的意义和感召力吗?

  一些人、一些单位或部门戴久了有色眼镜,着实需要取下了。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