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除夕加班能不能别“低人一等”?

11.02.2015  03:40

  杨兴东

  《国民休假旅游纲要》虽对带薪休假做出了制度改革安排,但一则短期内,难以普惠多数劳动者;二则这项工作本身并未看到除夕与大年初一、初二、初三之间的加班差距。基于此,把除夕定为法定节假日正是从制度层面匡正除夕的假日地位,保障劳动者应有的待遇,是一种正向的变革诉求。

  虽然今年除夕也放假,但与大年初一、初二、初三的加班三倍工资相比,除夕当天的加班待遇要“低人一等”,只有双倍。因为,今年除夕当天属于调休范围而非法定节假日。因此,除夕当天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的,只能拿到双倍工资。

  除夕是法定节日而不是法定节假日,名为放假却实为调休,名与实的背离,冲淡了节日的喜庆。大年三十,按照传统习俗,是一家团圆的时刻。把除夕纳入放假范围,也是照顾民众这种情绪。但每一个行当有每一个行当的规律,部分职业亦需要员工除夕加班。从这个角度出发,职工在除夕加班,却与初一初二加班所得到的回报相差较多,自然会对员工的假日值班选择产生负面的引导。

  围绕除夕节假日此前有过多番讨论,这一次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论实质仍是反映了休假权扩容的问题。对除夕而言,从来不是一个要不要调休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定节假日兜底的制度考量。把除夕纳入法定节假日,既照顾了除夕的特殊团圆情感,又更好地保障了加班者的工资待遇。毕竟,在这个团圆的时刻,加班者理应得到最好的物质回报。因为你无法向员工证明,除夕加班就比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加班“低人一等”,同为春节的重要环节,同在加班,为何就不能有同样的待遇?

  以制度捍卫除夕的节日温馨,赋予除夕加班等同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同等待遇,是对公民休假权的一种制度保障。从操作层面来说,这样做谈不上任何困难。因为我国的法定节假日虽然从数量上来看并不比欧美国家少,但“职工带薪休假与世界平均天数有较大差距”,总体休假天数仍然偏少。增加除夕为法定节假日,恰可以弥补这种差距。更何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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