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考核司法效率不妨倾听民意

23.01.2015  16:46

  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1月22日《长沙晚报》)

  取消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执法司法考核指标,无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考察,还是从中国法治进步历史进程的角度衡量,皆体现了司法进步的要义。它既是对以往违反执法司法规律的错误做法的主动纠偏,又是相关机关办案理念的与时俱进。

  客观地讲,考核“批捕率、起诉率、结案率”并无原罪。其原本是想通过量化指标,倒逼执法司法部门提高办案水平、办案效率,防止思想懈怠。但问题是,在指标考核的导向下,相关部门会出现“唯指标倾向”,热衷做“纸面文章”,至于能否解决民生诉求,能否把案子办成铁案,懒于考量或无暇顾及。一味地追求“数据漂亮”,易使执法司法工作陷入量化怪圈。为了应付各种指标考核,相关部门的工作重心对上不对下,只顾拼命地刷新数据。这易滋生不作为、乱作为等乱象,难免让民众产生重数据而轻质量的担忧,而且一些民事诉讼案得不到及时受理。

  比如,在“数字司法”的大旗下,每年10月底前后就有不少基层法院出现“立案难”现象,归根结底是“年底结案率”惹的祸。此时,原本是为提高审判效率而生的结案率,竟逼得法官要么“突击结案”,要么让“正义冬眠”,这既从程序上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又从判决质量上影响公平正义。近年来,在我国,每当谈及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指标时,我们总会看到100%、99%等可喜数据,但其背后有无冤假错案,却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数据显示,西方国家无罪判决率大约在10%至30%之间。有专家称,这种“不乐观”的数据,更契合刑事案件处理本义,体现出法律价值。

  事实上,案件侦查、审理有着其自身的规律,不能像生产企业那样,接订单的当日就可赶工生产,到约定日期就可交货。单纯地依靠量化的指标考核司法部门业绩,显然有悖于常识。当然,“司法考核去指标化”并不是不再关注司法效率,而是要更加遵循司法规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公正的裁判会戳伤法治权威。在“司法考核去指标化”后,我们必须重点考虑的议题是如何用法治理念规避“考核真空”的出现,否则难免陷入以往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圏,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首先,司法机关不妨探索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司法服务态度是否良好、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义、立案结案是否便利快捷”等方面的评价,应给老百姓一定发言权。其次,应更多地从程序合法的角度评判司法效率,创造由内部监督、民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构成的立体监督环境。评论员屈金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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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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