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织密严以用权的制度笼子

18.12.2015  20:12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称《规定》)。这个《规定》,是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制度成果,是从严治检、司法为民,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对司法责任制的补充和衔接,也是在司法办案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有力抓手和务实之策。

  依照《规定》,“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等18种情形被认定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检察机关将根据相关情形,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检察权来说,无疑在原来制度措施比较完善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它再次告诫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要更加敬畏权力,更加慎用权力,更加规范权力,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始终置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

  众所周知,平等公正,一视同仁,是老百姓对司法公平最朴素的愿望。但现实中少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个别案件上,有的领导干部或办案人员“任性”用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并没有完全消除。不管出于个人私利还是出于部门利益,少数司法人员违法用权的问题使得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也阻碍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

  织密严以用权的制度笼子,最重要的在于贯彻执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情形,明确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将会受到的处罚等一系列要求,“红线”“底线”划得清清楚楚,各级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此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自身承担的责任,严格落实制度要求,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自觉做到“红线”不触碰,“底线”不逾越,在制度和纪律面前始终保持应有的“定力”,尤其对不执行和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要自觉抵制,敢于全面如实记录。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自身要做得好,而且要对违法用权的行为不回避、不迁就,有过必罚,有责必究,不搞“下不为例”,也不搞“网开一面”,只有真抓真落实,《规定》才能落地生根,长“”带“”,检察权也才能始终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