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庭审褪下囚服彰显司法进步

27.02.2015  16:14

  最高人民法院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刑事案件庭审褪下囚服成了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举措,虽然细微,却彰显了司法进步,让公众对于司法公平正义有了更多信心和希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或上诉人(因上诉,初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并非板上钉钉的罪犯,他们的人格权也应该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让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囚服或其他类似服装出庭受审,就等于给被告人或上诉人贴上了一种罪犯、有罪者的标签,或者向社会发出了被告人有罪的暗示。显然,这样做违背了司法程序正义,是对被告人先入为主、主观性很强的侮辱或负面评价,在有罪判决没有作出或生效之前,这种侮辱或负面评价是不正确、不公平、不理性的,会给被告人带来人格伤害——即便被告人最终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有罪,提前的有罪身份定性也是一种伤害,而如果被告人最终被宣判无罪,那么,他们所受的伤害就更深了。

  刑事案件庭审褪下囚服,是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严格贯彻,是对司法程序的认真遵守,是对被告人或上诉人的人格权的依法尊重和公正对待。这一改革举措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刑事案件的办理,正在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积极转变,原来的“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模式正在被打破。如果我国的司法沿着这一正确的方向走下去,那么,审判机关就会在司法程序中具备越来越强的独立性和主导性,就能够依据法律、证据和自身的判断来自主决定案件的走势和结果,就能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形成有效的制约和倒逼,就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就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能够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庭审褪下囚服,司法的公平正义就多穿了一件保护服,诚然,这层保护服并不厚,象征意义也更强一些,但其中蕴含的法治精神却很有分量,牵动人心,值得点赞。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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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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