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孔庆东败诉是“公众人物”概念的胜利

19.12.2014  16:57

  中新江苏网南京12月18日电(钱兆成) “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名嘴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上述评论,之后被孔庆东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一审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

  笔者以为孔庆东败诉有三大看点。一者孔庆东无礼在先。孔庆东在一学生指出他的诗“格律不对”后,张口就骂“狗汉奸”,而老吴只是用疑问的句式发表了“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的话。这个语气问题本身就存在轻重之别。并且,孔庆东爆粗口并非首次,其种种言论或许是情绪的发泄,或者是更为狡黠的迎合传媒传播需求的举动。学生指出孔的问题,本身是正常交流,人与人之间存在分歧,乃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如果知识分子知道斯文,那他就会斯文地解决这些纠纷,比如通过论辩。然而,在孔庆东这样的知识分子身上,致命的问题首先是无礼。

  二者,法院的判决保障了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功效。法院认为,新闻评论主要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需要结合最近发生的具有较高新闻价值、评论价值的事件、问题或社会现象展开评论、剖析,发表意见和态度”。

  的确,评论人对有关个人或相关社会现象进行批评时,说的话难免刺耳。但评论的本质就要求评论能够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因此,对于新闻评论应当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法院的判决也认同了这个观点。法院认为,对于新闻评论而言,如果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主观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即使在个别范畴内出现言辞激烈甚至稍有过激的语句,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视为在正常的评论范畴之内。

  三者,新闻评论评论的对象常常是公众人物。孔庆东作为经常活跃于媒体之间的知名人物自然也是公众人物。既然是公众人物,既然享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名望,其个人权利就收到一定的限制。公众人物在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侮辱。公众人物具有社会影响力,他们的一举一动必须受到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在制作怀疑性新闻评论的时候,已经在给公众人物提供公开解释的借口。

  因此,海淀区法院这一判决,不仅为老吴维护了权利,也明确了公众利益和公众人物的外延和内涵,可谓一举多得,是一堂精彩的普法宣传课。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