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奖励金归属”应由法规说了算

17.12.2014  19:03

  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湄潭一水泥厂(湄潭县四方公司)关闭,可该公司却未能拿到政策规定中的90万元奖金。日前,四方公司将县政府及县财政局、经贸局告上法庭。90万元关停奖励金到底该归谁所有?这问题本来并不复杂——既然是国家明文规定给响应政策自觉淘汰落后产能的关停企业,那么,当然应该给四方公司。事实上,从新闻中看,2012年省经信委将这笔奖励金下拨给湄潭县政府时,也明确了是作为对四方公司的奖励。那么,“四方公司已被兴源公司协议收购、且兴源公司已依约全额支付了收购款”,是否就等于“该奖金该给兴源公司而非四方公司”呢?从法治而非权治的角度看,这事儿,既不该由权力(县政府或财政局)说了算,也不该由当事者中的任何一方,比如四方公司或兴源公司说了算,而应取决于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文本。比如,两家公司已生效的《收购协议》中有无相关条款对此作出约定?省经信委下拨奖励金的通知中对于这笔奖励金的用途有无明确规定?若有,则按协议约定和文件规定去做就是;若无约定,则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公司被收购就等于关停奖励金也一并被“收购”去了,更不能由县政府或财政局想当然地替企业“分家析产”做“婆婆”。

  一语概之,判断这笔“关停奖励金”的归属,当务之急是要厘清“法治精神”与“权治惯例”之间的界限。否则,只能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漩涡中泥足深陷。林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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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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