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评级为抓手 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

31.05.2016  18:19

    根据《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提出的要求,建立环境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为规范我局环境监测行为,进一步扩大信用评价参评范围,我局出台了《连云港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采用信用评级的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的管理。不断探索制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办法”中指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人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该机构信用等级降为黑色。信用等级为红色的社会检测机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信用等级为黑色的社会化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任何环境招标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市、县(区)环保部门对该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不予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