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治市 新三板进入“监管周期”
新三板尚处“幼年”,近期却已经表现出不少股票市场常见的“坏习惯”—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等。这让监管层开始担忧。新三板的健康发展,对落实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先野蛮生长,再出手规范”的模式,对新三板而言显然已不适用。
证监会5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是在2013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之后,首次单独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新三板公司的监管体系给予明确。目前,证监会已多方入手对新三板展开监管。一方面,将新三板纳入“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主体集中打击;另一方面,引导证监系统机构、股转系统、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形成全面监管的“体系”。
密集立案
进入5月份以来,已先后有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被证监会调查或立案。
5月7日,中海阳(430065)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股票异常交易,遭证监会调查;13日,国贸酝领(430583)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股票异常交易,遭证监会调查;13日,现代农装(430010)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14日,华泰集团(830831)、春茂股份(430463,原“汽牛股份”)分别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14日,中科招商(832168)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股票异常交易,遭证监会调查。
另外,监管层已经对涉嫌操纵“华恒生物”股价案、涉嫌违规交易“奥美格”案、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泰矿业”案等多起案件展开全面调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日前表示,“中海阳”异常交易案、涉嫌利用第一创业证券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案件调查已取得“重要进展”。
作为一个新兴股票交易市场,新三板在许多方面尚不成熟。对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而言,甚至最为基本的定期报告披露、财务报告规范都无法达标。上个月末,就有包括可来博(430134)在内的22家挂牌公司,因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而被股转系统公司暂停公司股票转让。
不过,“明知故犯”的行为也时有发生。4月初,新三板市场行情最火爆的时间段内,“中山帮”操纵股价,被查后震惊市场。而近日,奥美格董事长柳忠(第一大股东)又被股转系统公司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一个月,原因是柳忠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暂停交易义务,在股转系统公司电话提醒、自律监管之后,继续违规交易。
证监会今年4月启动的“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将新三板纳入监管范围。在5月8日部署的第二批案件中,包括新三板市场10个案件,信披违规、机构未尽责、滥用规则、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等五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关注。
除上述集中打击的方式之外,证监会上周还公布意见,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股转系统以及中介机构等各个主体的分工得到明确,对“归为尽责”的要求更加实际、细致。
针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法规早已有之。2012年9月,证监会就审议通过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底,随着新三板扩容至全国,证监会主导对《办法》做出修订,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部覆盖。但是,这对市场监管而言还过于粗略,特别是哪些案件该由证监会或证监局监管,哪些事情该股转系统自律,哪些行为属于中介机构责任范围,并不明晰。
“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系统内部分工,构建有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证监会的职责在于牵头抓总职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派出机构、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工作;派出机构需要对辖区挂牌公司进行日常非现场监管,同时根据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若发现问题,则依据相关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股转公司除常规自律监管外,还需要规范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若依法应当由证监会查处的,需及时移交。
另外,对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意见”提出,主办券商要严格依规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内核程序,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也要进行必要的核查;同时,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监会会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方式包括检查、考核、诚信管理等制度安排。同时,股转系统以及证券业协会也将监督主办券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上报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