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和监督执纪问责的关系

25.03.2016  17:04

      “制度”一词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和守则;二是一种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出台后,要达到“令在必信、法在必行”的效果,就必须要有相关的组织作为保障,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所以,再好的制度,还得看执行和落实的情况,更要对制度进行监督,让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我们党内的规章制度就有很多,若这些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权力的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权利就会从制度的笼子里钻出来,各种腐败因子就会侵蚀权力的肌体。少数领导干部虽然潜心研究各项法规制度,为的却是在以权谋私时打擦边球、过独木桥;还有的人习惯于打地洞、走暗道,每天盘算着怎样钻制度的空子用权力、得好处。可见,制度再多,也不能完全管住权力,对一些私欲膨胀违法违纪的人,仍然存在“抓大放小”有漏网之鱼的现象。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笼子扎得不紧,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同样,若把制度视作形同虚设的“稻草人”,已经有的铁笼子没关门、没上锁,或者以麻秆做栅栏,用牛栏关猫,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不仅不会成为“硬约束”,反而会变成“橡皮筋”。

      权力天然具有腐败的潜质,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因此,把权力紧箍在制度“笼子”里,就要加强监督之效,看见从笼子里挤出来的权利就要及时发现,把各种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让“潜规则”没市场,让“走后门”没机会,让“不廉洁”遭唾弃。不仅如此,还要有执纪问责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有了制度就要见诸行动,以“钉钉子”精神咬住不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执行制度关键看有没有担当、有没有落实到底,只有制度,没有执行力,制度就变成了“鸵鸟政策”,即便监督到了也无法执纪问责。

      执行力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落实到位。拿闯红灯现象来说,就有这样一种规律: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多,机动车闯红灯少;有电子眼、有交警的路段闯红灯少,反之闯红灯的则较多。为什么呢?因为司机怕被监督到受罚款。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司机在一个没有电子摄像头的路口闯红灯被路边的交警拦住,警察问司机,你没看见红灯吗?司机说看见了。警察又问看见红灯你还闯?司机说我没看见有警察啊。可见,交警在与不在,电子监控装与不装,对司机来说,是可以有两种选择的。同样,若监督执纪问责没跟上,制度就可能被披上“隐身衣”,失去监督的制度犹如路口红灯一样成为摆设。只将制度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人前人后两个样,有无监督两个样,无视法律法规法纪,无视小事小节,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终将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有些人沉湎于过去的惯性思维,对严格纪律抱有错误思想,认为在大是大非面前严格执纪无可厚非,一些小打小闹的“小节”问题,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醒、警告、教育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严肃处理动真格。一些地方和单位纪律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出了问题总想捂着盖着,对违纪现象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领导干部原则性不强,碍于老乡、同学、熟人面子,对身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同流合污;一些纪检干部搞选择性执纪,监督执纪看来头和背景,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查远不查近、查疏不查亲,搞双重标准……这些不敢、不愿、不想、不能担当、意图“小事化了”的现实问题若不加以改变,制度就成了摆设,监督执纪问责就落不到实处,也就形成不了约束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充分认识到党纪严于国法,不仅每个党员要遵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更要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执行到位,使管党治党的尺度越来越清晰,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江苏省新海粮食储备直属库  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