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还是不诉?苏州市吴中区检察官讲述案件:偷了手机的他想继续读书

05.12.2022  10:12

  “姐姐,我考上了,录取通知已经收到,谢谢你们!”6月初的一天中午,张(化名)在电话里兴奋地告诉我,他收到了贵州某大专学校的录取消息。

  张涛还给我发来信息:“去年的经历让我成长了很多,自己也明白到底想要什么。很谢谢姐姐给我这次机会,让我对生活有了希望,不是以前浑浑噩噩地度过。”那一刻,我激动得眼眶有点湿润。

  张涛是我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2021年春节后,刚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张涛来到江苏省苏州市务工,住的是公司的集体宿舍。

  一天下午,张涛看到舍友新买的手机掉在床边,有了偷偷拿走的念头。他很清楚这样做带来的严重后果,但是他非常想拥有一部这样的手机。犹豫片刻后,张涛还是将手机捡起藏在了自己的床垫下面。

  为防止被舍友发现,第二天一早,张涛就把手机寄回了老家,准备以后回老家后自己用。

  正是这一时的贪念,张涛触犯了刑法,涉嫌盗窃罪。2021年7月初,公安机关将这个案子移送到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分配到我手上。

  审查案件过程中,我注意到张涛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提到,他今年刚从县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现在是暑假工,之后还要继续读书。

  我从事刑检工作十多年,办理大大小小的盗窃案件也有数百件。在审查中,我会着重了解嫌疑人的盗窃动机,是否另有隐情,是否为生活所迫。面对低龄盗窃人员更是忍不住多问两句:“为什么不好好读书?为什么小小年纪就想不劳而获?知不知道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

  我还记得第一次见到张涛时的情景,一个刚年满18周岁的大男孩,有点腼腆,见面直接叫我“姐姐”,声音有点怯怯的。当时,除了基本的犯罪事实,我重点问了他的个人情况、求学经历和未来打算。

  张涛说自己是年初到苏州实习的,3月份没能赶回去参加大专升学考试,现在要复读才能重新参加考试。并且如果考试通过的话,自己还是有机会继续读书,取得大专文凭的。之后,张涛还向我提交了一份2021年1月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和学校出具的申请复读书面证明。

  张涛说:“在苏州实习的几个月,我体会到中专文凭想要找一份理想的工作,实在是太难了。被抓前我就联系了我之前的班主任,打定主意要回去复读,明年重新参加考试……检察官姐姐,能不能对我从轻处理啊?

  张涛的言语不多,但从他闪烁的眼神中,我能感觉到他对于重返校园的期盼,以及继续学习,通过知识来改变自己命运的渴望。

  从小县城凭借自己的努力学习一步步走出来的我,完全理解这种心情。张涛出生于农村的普通家庭,如果不读书,一辈子可能也就像现在这样,做一个生产流水线上的操作工。读书,确实会给他带去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但就案件本身,能否对张涛从宽处理还需综合考量。我通过远程办案系统与张涛在校期间的班主任进行了连线。

  班主任很清楚张涛的打算,他告诉我,张涛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跟同学相处也很融洽,之所以会错过3月的大专升学考试是因为没有买到返程机票,“知道自己不能继续读书的时候,他就对我说还想要复读”。

  针对张涛能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的问题,我提交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在讨论中也存在不同意见。对张涛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有足够的理由,该案涉案金额达5000元以上,他实施盗窃也并非出于生活所迫,被害人报警后警察到现场排查时他也没有第一时间承认,类似情节的案件一般都会提起公诉。

  直接公诉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但是对于想要继续求学的人,我还是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争取从宽的机会。

  于是,我在会上提出,张涛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临时起意盗窃了熟人的物品。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相对于多次盗窃、预谋盗窃的嫌疑人,张涛的主观恶性较小。虽然他没有第一时间认罪,但在警察再次到宿舍有针对性地讯问时也能坦白罪行,并积极配合将寄回老家的赃物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

  从张涛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本案不存在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一直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治犯罪,教育和挽救的意义更大。

  张涛刚刚年满18周岁,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他的人生还有很多可能。若在刚刚成年时就背负上罪犯的标签,那么他今后求学、就业、婚姻等都要受影响,“可能”也许就变成了“可惜”。如果他能够引以为戒,能够返校读书,回归正途,何尝不是这个案件最好的处理方式?

  不过要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也不能仅仅依靠张涛的口头承诺,毕竟他已不是在校学生,需要充分确定其返校复读的真实性。

  最后,我们讨论后确定了案件暂缓处理的意见,待张涛返校后,学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且他能够稳定回归校园生活后再作出最终决定。

  之后,我经常和张涛电话联系,询问他的最近状况、何时返校等。2021年9月,张涛回校报到,被分到新的班级。为降低对他的影响,我没惊动他现在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继续联系原班主任和学校教务处确定了他的在校状况。

  老师在电话中表示,张涛返校后学习积极主动,精神也不错,能很好地适应校园生活。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1年9月28日,我院对张涛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宣告后,除了要求他珍惜从宽处理的机会,今后要遵纪守法外,我又跟他聊了很多“题外话”,听他说了近期打算、今后规划,并结合自身的求学经历给出了一些建议。此时的张涛,不再是初见时的沮丧,而是有一种重获新生般的喜悦之情。

  偶尔,我会打个电话,跟张涛聊聊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盯一盯他考试准备情况。今年6月,张涛参加了贵州省2022年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并被某大专学校录取了,录取的专业也正好是他最想读的会计专业,以后还有机会专升本。对于考试成绩他还有一点小骄傲,“复习时间不长,有这个成绩算很不错了”。

  此时,我看到的是一个对未来充满希望的年轻人的样子。都说“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这个案件让我有了更深的体会。办案不是机械地走诉讼流程,不是冷冰冰的司法判断。它也可以有温度,也可以给别人的人生带来一束光。(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